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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謝謝您。 請問公司同仁因公務出差,至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台鐵)網站https://www.railway.gov.tw/tra-tip-web/tip/tip001/tip121/query進行個人訂票,完成線上購票,於搭乘並完成任務返回公司後,逕至台鐵網站將"購票證明"列印下來,作為報銷單據。 請問此"購票證明"是否一樣可以比照台鐵紙本車票票根,辦理進項扣抵5% 額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免另行辦理稅籍登記,惟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及報繳營業稅;又此類臨時性展售活動統一發票之開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於臺北市萬華區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利用連續假期,於其他縣市舉辦臨時特賣會,嗣後經消費者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事而受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稅法規定之各項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因不適用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事宜。其給付非居住者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日期,與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各項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尚有不同,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2月6日(星期四)給付所得給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已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15日(星期六,依法可順延至107年12月17日)以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誤認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31日,所以遲至108年1月19日始辦理申報,經該局以其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各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注意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以避免因未依限扣繳申報而遭處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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