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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09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09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109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109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今(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109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

Q:會計師您好,想請問 1.公司結束後的結算是否可採用擴大書審 2.請問是依據什麼法令的依據呢? 可否簡單的說明可以或不行的理由,或是有哪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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