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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投資了元大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基金(國內基金,主要為投資國內股票) 年底收到對帳單時,上面列了一系列利息收入,根據先前本論壇會計師的回覆如下: 1.5A金融業利息所得: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2.54C國內營利所得:屬於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為免稅所得。 3.61D利息收入(附買債券):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4.71海外營利所得:營利事業之所得,為應稅所得。 5.76W國內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所得。 6.免稅免開立所得憑單:應查明其所得來源,如果是配發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在本論壇蒐集基金投資相關課稅回覆時,又有另外一個會計師表示 1.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2.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依所得稅法第 4-1 條不計入營所稅,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兩者回覆感覺有衝突。 一般公司「基金投資」利息所得到底正確的處理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適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亦同。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Q:標題: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 由於現在政府推動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有租稅優惠。 那麼~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所銷售的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是否仍可適用1% 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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